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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载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5 浏览次数:1142 文章来源: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种业市场监管,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种〔2020〕4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2020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2020年全省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方案


为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和知识产权保护,有效打击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净化种业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用种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与目标

(一)工作思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以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协同配合”原则,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高监管效能,为我省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规范、高效工作,全省种业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生产经营主体守法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环境基本形成。2020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由厅种业管理处牵头,会同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特色农业管理站、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心共同做好种业监管工作。对辖区内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现场督促检查率分别达到50%、20%;组织对所属的部级发证企业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市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书面明确农作物种业和种业分管责任领导及行政管理、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报我厅种业管理处备案。印发本级全年种业监管方案和各阶段现场检查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达到50%以上;组织对所属的省级发证企业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和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县(市、区)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书面明确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及行政管理、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印发本级全年种业监管方案和各阶段现场检查抽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和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二、重点内容

(一)开展种子市场检查和质量抽检。以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主体,组织开展以种子集贸市场及基层种子门市部为重点的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春季,重点是种子市场上销售的水稻(含常规稻)、杂交玉米、大豆、蔬菜等农作物品种;秋季,重点是小麦、油菜等农作物品种。重点检查主体备案、经营台账、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二维码制作、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质量。配合做好苏鲁豫皖四省大豆种子市场省际联合执法监管工作,与外省接壤的市、县(市、区)要主动与周边省市对接,加大区域协作。

(二)开展种畜禽和桑蚕种质量检查。按照全国畜牧总站实施方案,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低代别冒充高代别、销售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种畜禽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为重点,开展种畜禽市场监管试点。配合全国畜牧总站开展种公猪、肉种鸡生产性能测定,对种公牛、种公猪精液进行质量抽检及种公牛个体识别检测等工作。桑蚕种采取统一抽查检测的方式,在桑蚕生产用种期之前,对全省生产的在库桑蚕原种和桑蚕一代杂交种开展质量监督抽查。

(三)开展种子企业和生产基地检查。加强对玉米、水稻(含杂交稻和常规稻)、大豆、部分蔬菜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及种子质量。实行差异化监管模式,将3年来有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检查和品种抽检全覆盖,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对近3年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酌情减免检查。在种子生产关键时节,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省区域性良繁基地和水稻(含常规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生产品种的真实性检测,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从源头上打击无证生产、侵权生产和套牌等违法行为。

(四)严查非法转基因种子。狠抓品种审定、基地制种等关键环节转基因监督检查。在品种试验阶段,对所有参试品种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发现含有转基因成分的,立即停止试验,并取消相关申请者参试资格。在种子生产阶段,对制种田块采样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检查到位,执法严格。

(五)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全面做好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基础上,今年以杂交玉米、大豆、蔬菜和果树作物为重点,争取在品种维权打假上有突破,查处一批恶意侵权违法案件。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坚决维护种业创新和品债权人合法权益。加强与司法部门维权合作,探索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有效途径。

(六)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制度规定,建立种子种苗和种畜禽生产经营主体许可、备案清单,并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纳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种业市场监管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贯彻落实《种子法》《畜牧法》的重要举措,是规范种业市场秩序、创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发挥市场作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分工。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种业市场和生产基地的监管,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实行责任追究。厅种业管理处、省种子管理总站、省特色农业管理站、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省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中心要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工作;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分工完成相关工作。

(三)压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对重点地区、重要环节、重点案件等进行监督抽查,组织开展种子质量监测和随机抽检并公布结果。要高度重视案件查处工作,对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转办及群众举报、市场检查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及时依法处理,按时办结,书面反馈。

(四)规范执法行为。要严格按照《种子法》《畜牧法》要求,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完善本地区“一单两库”制度,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检查发现无需检测即可界定的违法事实,要立即查处,对检测后发现的问题,要按程序尽快查处。

(五)加强培训宣传。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对科研、企业、经营门店和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宣传培训,把法律知识送到企业和田间地头,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和农业生产者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六)确保监管实效。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短板弱项,研判种业形势,形成全年市场监管工作总结,于11月底前报我厅种业管理处。桑蚕种抽查检测3月底前结束,并于4月底之前报送抽检结果。种畜禽质量检测11月底前完成全部质量检测工作并报送全国畜牧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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