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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转载关于《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10-29 浏览次数:1107 文章来源:


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安徽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要决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安徽)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8〕60号)提出,全面实施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建立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补偿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基本理念,以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常年禁捕为重点,加强水生生物栖息地和物种的全面保护,采取综合举措,建立健全流域绿色发展机制,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同时,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就业创业,保障退出捕捞渔民的基本生计,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能小康。

三、起草过程

相关部门赴马鞍山市、安庆市、五河县等地调研,召开省有关单位及市县代表参加的座谈会,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听取各方意见。书面征求省直单位以及16个市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经农业农村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实施方案(送审稿)》。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

四、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其他水域不同情况,分类分阶段推进禁捕工作。最迟自2020年1月1日起,4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华阳河、水阳江、皖河、青弋江、漳河、滁河干流以及菜子湖(包括长河)、巢湖(包括裕溪河)水域等8个重要支流禁止生产性捕捞,暂定禁渔期10年。禁渔期满后,根据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状况,按国家水生生物资源管理政策决定可否捕捞生产。各地根据水生生物保护实际,需要设立禁渔期、禁渔区的,经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禁渔期间,特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根据水域渔业资源状况,实行专项管理,严格按规定程序报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禁捕范围。分别为: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安徽段及其重要支流,其他水域。

第三部分,实施步骤。分别为:调查摸底、严格审核、完善档案、回收渔船渔具、注销相关证书、解决渔民生计等六个步骤。

第四部分,补偿安排。分别为:一次性补助和过渡期补助两种。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加强风险防控、加强执法监管、强化绩效考核等六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六、主要亮点

《实施方案》主要亮点体现在实施步骤的设计上,明确了禁捕退捕的方法步骤,确定了路线图,便于基层规范操作。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市、县政府是禁捕工作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禁捕工作领导机构,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保障渔民合法权益。下一步,相关职能部门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实施调查摸底、严格审核、完善档案、回收渔船渔具、注销相关证书、解决渔民生计等步骤,确保渔民退捕工作有序推进。禁捕退捕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的河(湖)长制落实情况指标。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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