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05月02日 星期四

转发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转发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日期:2013-07-08 浏览次数:2297 文章来源:财政厅

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经营体系建设;培育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股份合作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着力解决制约农业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和投入政策
(一)扶持重点。
在大规模建设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通过支持完善和延伸产业链条,做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促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和集聚发展。
(二)立项条件。
1.项目立项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资源优势突出,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
--与农业合作组织或农民有合同协作式或股份合作式大规模生产基地。其中,龙头企业所在地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不低于1万亩、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5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5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主要来自所在地农户;在种养、收购、加工等环节具有统一规范的运行管理机制。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绿色、有机水平,并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项目带动能力强。与农民通过合同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种植养殖项目带动农户300户以上,加工流通项目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项目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竞争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广阔,产品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10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一般为曾获得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省级(含)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投入政策。
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左右可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经项目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批准。
各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个项目内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作适当调整,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
为创新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的有效途径,让农民更多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积极吸纳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民参股。试点省份要在龙头企业控股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社或农民持股会参股,探索建立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或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互惠互利的长效联结机制。
有关试点省份的范围以及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个数、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请与所在地农发机构联系。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在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合作组织不低于50%)的前提下,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为更好地发挥龙头企业带动合作组织发展现代农业的联结作用,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可采取由单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也可由一个龙头企业与从事相关产业的合作社联合申报和实施的方式,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三、“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扶持重点、立项条件和投入政策
(一)扶持重点。
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目标,以县为单位选择一项特色产业进行集中投入和规模开发,逐步形成一县一特色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同时,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通过扶持,逐步形成比较优势突出、产业特色明显、产业附加值不断提升的特色产业发展格局。
(二)立项条件。
1.项目立项条件。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及有关法规,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实施范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县(市、区)。
--项目带动能力强,有规模经营的生产基地和加工产业,物流运转体系顺畅。其中,经济林等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不低于3000亩、设施栽培生产基地不低于300亩,养殖业达到当地标准化养殖规模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80%以上来自所在地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或种养大户。
--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等优势农产品。
--项目建设方案符合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技术及生产工艺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生产工艺匹配,土建工程等合理可行;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基础好;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
--产品获得省级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产品质量安全可靠,市场前景广阔,竞争优势明显。
--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了省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许可;地表水资源供需平衡,不需新打机电井;利用现有机电井使用地下水能够得到有效恢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
--项目投资估算客观,投资结构合理,融资方案切实可行,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明确、符合政策规定。
--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
(1)龙头企业。
--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企业经营业绩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
--企业资产状况良好,不良资产比率较低;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
--企业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 
--企业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企业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盈余返还机制科学可行。
--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和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投入政策。
项目安排的财政资金,用于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治理生态项目建设、种养基地建设和改造不低于30%;40%左右用于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购建;30%左右可由与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民股份合作、专业合作经营组织或农民持股,其资金使用由龙头企业在规定用途范围内合理安排,经项目所在地农发机构批准。
各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单个项目内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作适当调整,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
有关试点省份的范围以及“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个数、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请与所在地农发机构联系。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在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合作组织不低于50%)的前提下,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采取由一个龙头企业申报实施的方式,对特色产业种养基地可视项目建设需要由龙头企业与合作社联合申报实施。
四、资金使用范围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两类试点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扶持重点为:龙头企业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种苗、种畜禽繁育,研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深加工及培育市场品牌,农产品冷链物流和市场体系建设,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及产地初加工、储藏保鲜设施建设等。
五、试点项目申报和审定
(一)项目申报。
1.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于2013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试点项目。
2.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资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
3.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审定程序。
两类试点项目的立项审定采取由省级农发机构统一组织竞争立项、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确认的方式。
县级农发机构对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初步审查,报送所在地(市)级农发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地(市)级农发机构报送省级农发机构(农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的,还应报送省级财政部门,下同)。
省级农发机构应制订竞争立项实施方案,对地(市)级农发机构报送的两类试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可行后,发布竞争立项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取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分等形式,按照1:2差额方式竞争立项。竞争立项结果须在省级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完毕,以省级农发机构文件形式报送国家农发办,经国家农发办抽审合格后,予以备案确认、立项实施。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
(一)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二)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七、其他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地方各级农发机构要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与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
(二)项目申报单位所需的有关资料,请向当地农发机构索取,或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下载。其他不明事项,可向当地农发机构咨询。
(三)各省级农发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本指南有关要求进行细化,指导地方做好两类试点项目申报等相关工作。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农发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国家农发办将对两类试点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好的试点省份予以连续扶持并加大投入力度,对试点工作开展不力的取消试点资格。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