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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转发“关于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6-08 浏览次数:2655 文章来源:安徽省农业信息网

皖农计〔2012〕166号
关于2012年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机局)、发展改革委:
为改善乡镇或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工作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今年国家将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为做好我省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完成机构改革。项目县完成乡镇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核定了人员编制,明确了公益性职能,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了人员聘用、推广责任、工作考评、人员培训等工作制度,具有相应的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二)实行综合建设。申报的乡镇(区域)农技推广机构必须是包括种植业和农机化技术推广、病虫害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信息服务、农民培训等公益性职能的综合性技术推广机构。
(三)纳入核定范围。国家在对各省(区、市)编制的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条件建设规划进行了审核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以2011年国家行政区划乡镇数为依据,核减了街道、地方农垦站、林场站、其他相关规划已经安排等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区域)机构,核定了各省(区、市)新建业务用房、改善业务用房和仅配套仪器设备的乡镇(区域)站数量。我省根据国家要求,相应对各县上报的乡镇(区域)站进行了核定(详见附件2)。各县(市、区)申报的乡镇(区域)农技推广机构应在核定的范围之内。
二、建设内容和投资补助标准
要充分利用乡镇(区域)农技推广机构现有的业务用房和设施设备条件,在现有基础上填平补齐,不得重复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用房、检验检测室等业务用房建设,配置检验检测、综合服务等农技推广服务设备。中央对乡镇(区域)农技推广机构建设业务用房、购置推广服务设备给予定额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仪器设备购置。对东、中、西部省(区),每个乡镇站中央分别补助6万元、8万元、10万元(区域站为9万元、12万元、15万元),地方分别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100%、50%、20%予以配套。中西部地区不要求县级配套购置仪器设备的资金。
(二)业务用房建设。对东、中、西部每个乡镇站新建业务用房,中央补助9万元、12万元、15万元(区域站为15万元、20万元、25万元);改扩建业务用房,中央补助5万元、7万元、9万元(区域站为9万元、12万元、15万元)。地方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标准的100%、50%、20%予以配套。对西藏每个县级综合站,中央投资定额补助50万元。
三、项目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建设规模核定数和项目建设中央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县级实施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和地方配套资金,报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文件,联合上报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并提供自有土地证或用地预审意见书、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等相关文件及证明,作为省级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的依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抓紧做好投资计划组织申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申报投资计划,我省享受西部政策的县(市、区)要按照西部中央投资补助标准。2011年已安排购置仪器设备的乡镇要扣除已补助中央投资。
(三)各县(市、区)申报投资计划,要按照省核定的乡镇建设数,不得多报、虚报。请于2012年6月7日前联合报送省发改委和省农委各5份,逾期不报的,将不予安排投资。
 
 
 
 
 
 
 
联系人 省农委 陈  钧 2644113 chenjun1202aip@163.com
杨进华 2651463 nwyjh@qq.com
省发改委 王 蕾 2602803
 
 
 
 
 
 
 
安徽省农委
安徽省发改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1475号